Monday, March 8, 2010

FIRPTA

1980年之前,外国公司/人在美国投资房地产出售获利之后,因为人不在美国,也不报任何所得税(Capital Gain or Business income),美国国家税务局(IRS)也没有办法追缴,所以,就制定了对于外国人在美国进行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税务规定,英文就是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(FIRPTA) 。

FIRPTA主要内容: 对于符合IRS定义的"外国人"和"外国公司"在出售房地产是不管是否盈利均预扣成交价的10%(可能从2007年有更加详细的百分比)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款,这笔钱是由过户公司扣留然后交给美国国家税务局IRS.在年底,卖主要如实申报必要的税收,IRS根据报税结果,再退还多余的部分,如果年终,卖主没有报税,IRS就扣留这笔款.
如果你没有赚钱,IRS就不会让你交任何税,这要看你的报税的情况决定.

IRS定义的外国人是:
一年中在美国居住的时间没有超过183天的外国人.所以,一个非美国公民,非美国永久居民,如果是在长期居住的,诸如工作签证(H1)的外国公民 ,也不是IRS所定义的外国人.

如果属于IRS定义中的外国人,自住的房子:业主是自住(没有住过半年) ,但出售时价格不超过30万美元,就与正常的交易一样,过户公司就不会预扣10%的成交价。但是有一个条件,就是买主买了之后也是自住的。

所以,这个豁免有三个条件,必须同时满足:买主,卖主均是自住(不是投资物业),成交价不超过30万美元。

如果不属于IRS豁免的范围,那么在过户时就要被过户公司预扣10%的成交价。如果有获利,获利部分要交纳所得税,税率至少21%左右(因为税法可能有变化,只能给出大概范围)。如何是超过一年的投资的话,税率就会低一些,估计是15%左右。



比如加州的外国人(外州人)房地产投资的税法就很值得注意。加州的法律要求,凡不是加州的居民,这当然包括外国人,在卖房地产时要被预扣3.33%成交价来纳税,当然多余的本分会退回给卖主。